老板跑路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临近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备受关注。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李某雇佣高某到一工程项目工地做泥水工,双方约定工资350元/天。
2021年11月15日,经结算,高某尚有工资14900元未收到。高某正打算领完工资回家过年,然而却再也联系不上李某了。
经了解,大滨公司才是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李某个人,但李某并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大滨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完工程款,李某却未向高某发放工资,并已卷款失踪。
2021年12月20日,高某将大滨公司、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大滨公司、李某共同支付高某的劳务报酬人民币14900元。
争议焦点
老板跑路,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拖欠的工资该跟谁要?
律师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实践中,建筑、装修领域工程存在层层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分包、转包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导致拖欠工人工资。
本案中,高某在案涉工程从事泥水作业,目前尚有工资14900元未结清,其已经提供了劳务,有及时足额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大滨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虽然其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李某,但其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李某个人,导致李某未发高某劳务报酬便卷款失踪,依法应当对李某需支付给高某的劳务报酬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综上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清偿的法定义务。这为解决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导致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支持,为广大农民工撑起了权益“保护伞”! □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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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备受关注。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李某雇佣高某到一工程项目工地做泥水工,双方约定工资350元/天。
2021年11月15日,经结算,高某尚有工资14900元未收到。高某正打算领完工资回家过年,然而却再也联系不上李某了。
经了解,大滨公司才是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李某个人,但李某并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大滨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完工程款,李某却未向高某发放工资,并已卷款失踪。
2021年12月20日,高某将大滨公司、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大滨公司、李某共同支付高某的劳务报酬人民币14900元。
争议焦点
老板跑路,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拖欠的工资该跟谁要?
律师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实践中,建筑、装修领域工程存在层层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分包、转包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导致拖欠工人工资。
本案中,高某在案涉工程从事泥水作业,目前尚有工资14900元未结清,其已经提供了劳务,有及时足额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大滨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虽然其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李某,但其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李某个人,导致李某未发高某劳务报酬便卷款失踪,依法应当对李某需支付给高某的劳务报酬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综上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清偿的法定义务。这为解决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导致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支持,为广大农民工撑起了权益“保护伞”! □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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