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系列解读之八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次修改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产业关系、职工状况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会法需要及时作出回应。2021年,全国总工会配合立法机关完成了对工会法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很好地实现了工会法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法的修改,实现了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衔接。一是完善了工会依法参与研究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的职能。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与原有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列,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完整体系。工会法第三十九条增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等讨论事项,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关“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要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防止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工会更直接、更靠前地做好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二是完善了有关工会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规定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这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一致的,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落实集体合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工会法修改实现了与法律援助法的有效衔接。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与此相对应,工会法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这一修改为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实现与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无缝衔接,有利于工会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尤其是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师出有法”,能够确保维护职工权益落到实处。
第三,工会法修改实现了与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会法增加了“社会组织”这一主体,扩展了法律适用范围。从立法技术上看,这与民法典中关于“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的界定是相对应的,同时,与2021年通过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反食品浪费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的相关表述,也保持了一致。工会法将第十五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是适应法治建设进展情况作出的修改。工会法第三十九条完善相关内容,与劳动法第八条、公司法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的衔接更加顺畅,在立法技术上保持统一,体现了修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总体上看,工会法修改立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工会充分履行维护职能、服务职能提供更加充分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做到了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是立法机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典范。
(作者黄乐平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长、正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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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次修改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产业关系、职工状况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会法需要及时作出回应。2021年,全国总工会配合立法机关完成了对工会法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很好地实现了工会法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法的修改,实现了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衔接。一是完善了工会依法参与研究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的职能。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与原有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列,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完整体系。工会法第三十九条增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等讨论事项,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关“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要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防止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工会更直接、更靠前地做好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二是完善了有关工会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规定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这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一致的,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落实集体合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工会法修改实现了与法律援助法的有效衔接。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与此相对应,工会法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这一修改为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实现与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无缝衔接,有利于工会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尤其是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师出有法”,能够确保维护职工权益落到实处。
第三,工会法修改实现了与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会法增加了“社会组织”这一主体,扩展了法律适用范围。从立法技术上看,这与民法典中关于“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的界定是相对应的,同时,与2021年通过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反食品浪费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的相关表述,也保持了一致。工会法将第十五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是适应法治建设进展情况作出的修改。工会法第三十九条完善相关内容,与劳动法第八条、公司法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的衔接更加顺畅,在立法技术上保持统一,体现了修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总体上看,工会法修改立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工会充分履行维护职能、服务职能提供更加充分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做到了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是立法机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典范。
(作者黄乐平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长、正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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