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高温作业保护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据新华社报道,近期,中央气象台连续多日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多地最高气温突破历史极值。一些省市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其中浙江、江西还简化了计发方式。然而仍有很多地方的部分高温作业劳动者没有拿到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杀伤力”不可小觑。2012年,我国施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规定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津贴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然而,很多地方和用人单位没能很好地履行义务,保障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权益。尽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但是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讲,这仍是一种奢望。
在许多人的习惯思维里,高温津贴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意愿等因素决定。如果单位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主张这项权利,而对于发放了高温津贴或以饮料等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也多是“有总比没有强”的态度,不敢提出异议。
高温作业保护、高温停工、中暑算工伤、高温津贴等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形同虚设,这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务之急是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高温劳动保护的权利。一方面,相关部门不仅要主动检查高温津贴落实情况,还要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违规单位,对于屡次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高温酷暑环境下,要在具体的工作流程编排、工作细则上尽量多为劳动者考虑。此外,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更应提高对自身权益、法律保障的认识,形成人人用法、主张合法权利的氛围。□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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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杀伤力”不可小觑。2012年,我国施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规定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津贴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然而,很多地方和用人单位没能很好地履行义务,保障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权益。尽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但是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讲,这仍是一种奢望。
在许多人的习惯思维里,高温津贴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意愿等因素决定。如果单位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主张这项权利,而对于发放了高温津贴或以饮料等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也多是“有总比没有强”的态度,不敢提出异议。
高温作业保护、高温停工、中暑算工伤、高温津贴等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形同虚设,这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务之急是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高温劳动保护的权利。一方面,相关部门不仅要主动检查高温津贴落实情况,还要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违规单位,对于屡次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高温酷暑环境下,要在具体的工作流程编排、工作细则上尽量多为劳动者考虑。此外,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更应提高对自身权益、法律保障的认识,形成人人用法、主张合法权利的氛围。□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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