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劳动者为何难以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可是,严女士、李女士等员工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却没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为什么呢?以下3个案例对其中的原因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员工举证不能,工伤难以认定
严女士是一家公司员工,2021年3月7日,她得知闺蜜有一单生意要交给公司,为提前了解一下情况,她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向同事说明这一情况就驾驶摩托车自行前往。不料,她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全身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她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然而,公司以她系私自外出、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公司办事为由,否认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不承认严女士外出是为公司办事。因此,严女士必须对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严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外出并非办私事,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严女士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
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用工关系
江女士丈夫前往公司上班的第一天上午,便因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尽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公司以江女士丈夫并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江女士丈夫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因为是第一天上班,公司并没有向其发放工作证、服务证,更没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故其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点评】
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劳动者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收集、保存相关依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在这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江女士丈夫没有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证据,无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此一来就给公司创造了“赖账”的机会。
【案例3】
隐瞒事实真相,不能认定工伤
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后,公司要求她以自己在外不慎摔伤为由就医,并以此通过医保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进而减轻公司的负担。李女士认为,此举并没有让自己吃亏又能照顾公司,便爽快地答应下来。
事后,公司拒绝为李女士申请工伤认定。李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司又以其在病历中的自述为依据,否认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因李女士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事件发生过程的证据,工伤保险部门也认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证明内容是其所受伤害源于自行外出时不慎摔伤,并通过医保报销了相关费用。如此明确的证据链条,只能证明李女士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其之前的做法等于是自找麻烦。
□颜梅生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可是,严女士、李女士等员工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却没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为什么呢?以下3个案例对其中的原因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员工举证不能,工伤难以认定
严女士是一家公司员工,2021年3月7日,她得知闺蜜有一单生意要交给公司,为提前了解一下情况,她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向同事说明这一情况就驾驶摩托车自行前往。不料,她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全身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她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然而,公司以她系私自外出、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公司办事为由,否认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不承认严女士外出是为公司办事。因此,严女士必须对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严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外出并非办私事,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严女士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
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用工关系
江女士丈夫前往公司上班的第一天上午,便因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尽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公司以江女士丈夫并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江女士丈夫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因为是第一天上班,公司并没有向其发放工作证、服务证,更没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故其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点评】
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劳动者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收集、保存相关依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在这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江女士丈夫没有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证据,无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此一来就给公司创造了“赖账”的机会。
【案例3】
隐瞒事实真相,不能认定工伤
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后,公司要求她以自己在外不慎摔伤为由就医,并以此通过医保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进而减轻公司的负担。李女士认为,此举并没有让自己吃亏又能照顾公司,便爽快地答应下来。
事后,公司拒绝为李女士申请工伤认定。李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司又以其在病历中的自述为依据,否认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因李女士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事件发生过程的证据,工伤保险部门也认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证明内容是其所受伤害源于自行外出时不慎摔伤,并通过医保报销了相关费用。如此明确的证据链条,只能证明李女士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其之前的做法等于是自找麻烦。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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