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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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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委、省政府日前决定,在202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表彰一批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其中,拟表彰“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500名,“陕西省先进集体”100个。

评选表彰范围是2017年以来,在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陕西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陕西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陕西省先进集体”授予企事业单位。

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一般应获得过市级表彰奖励。

陕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时,曾获得“陕西省劳动模范”和“陕西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授。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陕西省先进集体评选时,已获得“陕西省先进集体”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不参加评选。

评选程序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查,所在单位、省级两级公示,推荐评选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对象经基层工会民主推荐,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推荐对象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

(二)基层单位将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地方)或推荐集体党政工联署推荐的初审材料报送推荐单位评选工作机构进行审核;由各设区市党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行业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统一上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三)初审后,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推荐单位评选工作机构正式上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提交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对象名单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在省内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严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评选质量。

一是面向基层一线。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人选不低于总名额的50%,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名额的30%,农民人选不低于总名额的20%。评选中,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工人。注重推荐在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劳动和技能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职工。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

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拟推荐的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统战人士征求统战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征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工商联意见;对农民工征求工作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意见,跨省(区、市)农民工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推荐,但须征得对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拟推荐的陕西省先进集体征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同时征求国资委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应同时征求工商联意见。

评选结束后,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荣获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2万元奖金,对荣获陕西省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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