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法学专家:“零容忍” 寻“救济” 要赔偿
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应对,有哪些救济措施?同时,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赔偿,财产分割方面有没有倾斜?……
3月11日,就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伟。
“法不入家门” 旧观念需摒弃
自2000年起,张伟教授参与了全国有关反家庭暴力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多次立法调研、论证活动,发现大家的观念是比较保守的。无论是在基层司法机关了解实际情况,还是通过110报警中心提取大数据,大家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公安部门一旦介入反而起到反作用,不利于家庭稳定和婚姻和谐,一般都作为治安纠纷来处理。
他说:“家庭暴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公害,其实质是权力与控制。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纠纷,这种‘法不入家门’的观点是偏颇、错误的,必须要更新观念。”
无论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规定了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以暴力。张伟说:“你连别人都不能打,和你有亲密关系的人你就更不能打了。但咱们的观念却恰恰相反,‘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一定要把它纠正过来。”
需要正视的是,很多受害女性受传统思想影响不愿将“家丑”外扬,人们很容易“怒其不争”。其实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受害人,为了孩子或是生存问题,她们是无助又无奈的。
从国家到地方 立法“零容忍”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说明我国对家暴行为持一种“零容忍”的态度。从2004年修宪时将人权保障正式写进宪法,到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家暴行为的禁止与防治的规定,更多彰显的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张伟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只要有第一次,就会有无数次。受害者切记不能一味忍让、迁就施暴者,否则家暴的次数只会越来越多、暴力程度只会愈演愈烈。在第一次发生的时候就要有所反制,了解并运用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权,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张伟和他的团队从2014年开始全程参与立法,他认为这标志着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虽然刑法中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罪,但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构成虐待,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以构成虐待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相关规定,应给予施暴者相应的刑事处罚。
五种救济措施 撑起反家暴“保护伞”
对家人施以暴力首先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施暴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施暴者的行为还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受害者还可进行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张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归纳总结了五种救济措施,可以帮助受害人保护自己:
报警处理——公安部门首先要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出警、协助就医、伤情鉴定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予以施暴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人身保护令——尚未离婚的话,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施暴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接近、恐吓、威胁受害人,一旦违反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援助——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这些组织会协助受害人依法反映诉求,或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综合维权服务。
心理干预——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是一个非营利性民间妇女组织,致力于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提供支持,探索建立社区支持性环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临时庇护——民政部门救助站、居委会、村委会均能提供,用于防止发生二次加害情况发生,庇护场所要能提供基本的照顾及安保措施,不能将受害人和其他被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可要求损害赔偿 分割财产予以倾斜
民事上来讲,女方如果感到和男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因为在离婚的法定理由里就有一个是实施家暴的情形,是一个明确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关于离婚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施暴者主张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按照法律规定支持了受害方的诉讼请求。赔偿包括,首先是医疗的相关费用,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对于无过错方,依法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予以倾斜,这也是对加害方的一个惩治。本身婚姻家庭编中在离婚时财产分配上就有一个原则,即双方协议不成可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女方本来就是需要被照顾的一方,再加上男方用暴力方式对她进行了伤害,女方应该得到一定的照顾,即女方可多分财产,而男方则可少分甚至不分。
本报记者 田丁辉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应对,有哪些救济措施?同时,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赔偿,财产分割方面有没有倾斜?……
3月11日,就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伟。
“法不入家门” 旧观念需摒弃
自2000年起,张伟教授参与了全国有关反家庭暴力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多次立法调研、论证活动,发现大家的观念是比较保守的。无论是在基层司法机关了解实际情况,还是通过110报警中心提取大数据,大家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公安部门一旦介入反而起到反作用,不利于家庭稳定和婚姻和谐,一般都作为治安纠纷来处理。
他说:“家庭暴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公害,其实质是权力与控制。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纠纷,这种‘法不入家门’的观点是偏颇、错误的,必须要更新观念。”
无论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规定了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以暴力。张伟说:“你连别人都不能打,和你有亲密关系的人你就更不能打了。但咱们的观念却恰恰相反,‘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一定要把它纠正过来。”
需要正视的是,很多受害女性受传统思想影响不愿将“家丑”外扬,人们很容易“怒其不争”。其实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受害人,为了孩子或是生存问题,她们是无助又无奈的。
从国家到地方 立法“零容忍”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说明我国对家暴行为持一种“零容忍”的态度。从2004年修宪时将人权保障正式写进宪法,到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家暴行为的禁止与防治的规定,更多彰显的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张伟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只要有第一次,就会有无数次。受害者切记不能一味忍让、迁就施暴者,否则家暴的次数只会越来越多、暴力程度只会愈演愈烈。在第一次发生的时候就要有所反制,了解并运用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权,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张伟和他的团队从2014年开始全程参与立法,他认为这标志着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虽然刑法中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罪,但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构成虐待,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以构成虐待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相关规定,应给予施暴者相应的刑事处罚。
五种救济措施 撑起反家暴“保护伞”
对家人施以暴力首先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施暴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施暴者的行为还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受害者还可进行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张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归纳总结了五种救济措施,可以帮助受害人保护自己:
报警处理——公安部门首先要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出警、协助就医、伤情鉴定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予以施暴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人身保护令——尚未离婚的话,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施暴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接近、恐吓、威胁受害人,一旦违反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援助——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这些组织会协助受害人依法反映诉求,或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综合维权服务。
心理干预——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是一个非营利性民间妇女组织,致力于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提供支持,探索建立社区支持性环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临时庇护——民政部门救助站、居委会、村委会均能提供,用于防止发生二次加害情况发生,庇护场所要能提供基本的照顾及安保措施,不能将受害人和其他被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可要求损害赔偿 分割财产予以倾斜
民事上来讲,女方如果感到和男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因为在离婚的法定理由里就有一个是实施家暴的情形,是一个明确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关于离婚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施暴者主张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按照法律规定支持了受害方的诉讼请求。赔偿包括,首先是医疗的相关费用,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对于无过错方,依法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予以倾斜,这也是对加害方的一个惩治。本身婚姻家庭编中在离婚时财产分配上就有一个原则,即双方协议不成可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女方本来就是需要被照顾的一方,再加上男方用暴力方式对她进行了伤害,女方应该得到一定的照顾,即女方可多分财产,而男方则可少分甚至不分。
本报记者 田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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