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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原基础上增加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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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重新确定全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根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设区的市现有人口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决定草案。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9人至5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过61人;设区的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照人口多少确定。据此,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下限和最高限比原来均增加了10名。根据这一规定,在决定草案中,对我省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原名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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