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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年底实现100%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对象为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即在基层快递网点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工作的就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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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疫情期间,西安顺丰青龙寺分部北陆路网点快递小哥魏刚正在为市民配送生活物资。

(资料图)


本报讯  4月3日,笔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全面推进我省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及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陕西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将逐步实现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22年6月,建立完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12月底,全部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实现100%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方案》明确,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与快递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为快递员参加社会保险;上述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参保对象为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即在基层快递网点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工作的就业群体。

针对缴费基数和费率,《实施方案》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快递员,由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执行用人单位已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得出月缴费额。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国家规定行业基准费率,计算得出月缴费额。

快递员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费率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缴费费率。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实施方案》指出,用人单位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在合力推进政策落实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快递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参照相关人员台账信息及其他证据等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兑付相关工伤待遇。

各市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鼓励用人单位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快递员群体办理工伤保险,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共享数据信息。

基层快递网点应建立快递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台账信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切实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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