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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90期:第02版 综合

让生育和职业发展不再“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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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针对职场中隐形的性别歧视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职场性别歧视,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女性生育休假与企业追求运营效益之间的矛盾。不少企业在招聘时会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已婚未育”的女性很容易遭到区别对待。在职场中,生育也容易成为限制女性发展的“隐形天花板”。很多女员工不仅会因怀孕休产假失去晋职、晋级机会,回到工作岗位以后,还可能遭到“雪藏”和冷落。反过来看,一些在职场上表现出色、取得较高职位的女性,有时不得不以放弃生育、牺牲家庭生活为代价。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专门规定,拟对怀孕女职工的职场权益加强保护,无疑意义重大。现代女性和男性理应拥有平等发展权利,女性追求个人事业的愿望应当受到尊重。在社会上,“恐婚恐育”心态的一大原因,正在于女性怀孕期间和生育以后,她们所看重的发展机会被不合理剥夺。

我国早已建立了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为了鼓励和保障生育,近年来各地在延长女性产假时间上也多有动作。但是,如果只是规定女性产假,却不对女性在职场上的发展权利作出配套保障,职场女性对生育的顾虑依然难以消除。在立法层面为女性权益撑腰,全面分析“不想生”“不敢生”的真实原因,才能真正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面对怀孕后遭到的不平等待遇,相关维权案例日益增多。但现实中,法律运用还存在很多阻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寻找借口和理由苛责员工,或者以岗位调动、降职的形式“劝退”员工,以此撇清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在仲裁时强化用人单位的“逆向举证”义务。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能单凭一方之力。保障女性生育休假权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但企业也有提高劳动效率的内在动机,所以在维护女性权益过程中,也要注意给用人单位减压。不少有识之士建议,为促进女性就业、保障女性生育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让企业因为女员工休产假而承担的用人成本,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弥补。对这样的建议应当认真考虑,只有实现人口发展、企业经营与职工权益三者的平衡,才能创造和谐的劳动环境。(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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