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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1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之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篇

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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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秦岭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开发: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交通设施建设:避免或减少生态环境破坏

《条例》规定,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城镇乡村建设: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旅游开发建设:应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条例》规定,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程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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