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表决通过
子女3岁以内父母每年可休10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每年可休至少15天父母陪护假
关键字:父母,每年,至少,独生子女
5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增设三孩奖励假,明确生育三孩增加15天产假、10天护理假;推行父母育儿假,子女三岁以内父母每人每年可休10天育儿假;同时增设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15天。
实施三孩政策
再婚夫妻再婚前子女不合并计算
5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卫健委主任刘宝琴对此次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说明。
刘宝琴说,此次修订是为了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落地落实,确保我省人口政策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适应,为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据了解,此次修订删去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公约、合同以及相关处分等。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
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刘宝琴说,此次修订完善了生育支持措施,增设育儿假,对生育三孩的增加产假和护理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此次修订还设立了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提供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为了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教育、住房、人才、就业等支持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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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增设三孩奖励假,明确生育三孩增加15天产假、10天护理假;推行父母育儿假,子女三岁以内父母每人每年可休10天育儿假;同时增设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15天。
实施三孩政策
再婚夫妻再婚前子女不合并计算
5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卫健委主任刘宝琴对此次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说明。
刘宝琴说,此次修订是为了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落地落实,确保我省人口政策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适应,为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据了解,此次修订删去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公约、合同以及相关处分等。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
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刘宝琴说,此次修订完善了生育支持措施,增设育儿假,对生育三孩的增加产假和护理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此次修订还设立了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提供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为了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教育、住房、人才、就业等支持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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