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出现意外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先生赵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职务为销售代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年初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公司要求我先生以居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从2022年1月8日至事发当日,我先生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4月22日下午4时左右,我先生在网上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及相关产品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我先生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 陈丽丽
陈丽丽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结合本案而言,赵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时间上,赵某突发疾病时仍在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建议您可以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工伤事实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作为赵某的近亲属您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有很多用人单位积极防疫、响应号召要求员工弹性工作或居家办公。科技的发展为居家办公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员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部分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限制。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家利用网络处理工作的情形,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内。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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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先生赵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职务为销售代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年初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公司要求我先生以居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从2022年1月8日至事发当日,我先生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4月22日下午4时左右,我先生在网上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及相关产品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我先生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 陈丽丽
陈丽丽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结合本案而言,赵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时间上,赵某突发疾病时仍在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建议您可以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工伤事实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作为赵某的近亲属您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有很多用人单位积极防疫、响应号召要求员工弹性工作或居家办公。科技的发展为居家办公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员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部分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限制。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家利用网络处理工作的情形,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内。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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