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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61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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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这是我省首部金融领域地方法规,旨在平衡监管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6月30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说。

3月24日,《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的7个章节共62条内容。

《条例》明确,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应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属地责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

据悉,《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截至去年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706家,资产总计1968.69亿元,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约2320.44亿元。

《条例》明确,建立相应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还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体现严监管要求。罚款额度基本区间为1万元至50万元。

据介绍,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制定出台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细则。发挥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作用,严格规范执法,切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金融发展环境。积极促进地方金融区域协同发展和交流合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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