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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奖补政策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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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院刚)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奖补方式支持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对在我省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按照实收资本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内的(含5亿元),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借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外省上市公司,迁入我省后稳健经营满两年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的,按照不高于实际融资额的3%予以一次性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量和服务企业登陆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情况给予其奖励,当年每新增1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挂牌(不含展示),给予该中心奖励2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获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每新增1家,给予该中心奖励1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新增1家,给予该中心奖励3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交易所上市的,每新增1家,给予该中心奖励10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超额完成目标情况下给予适当奖励,每超额完成1家企业报辅导奖励10万元。每超额完成1家企业上市奖励5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资金奖励方式上,对上市企业实行“即上即奖”,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厅拨付当年奖励资金;其他奖励资金采用“隔年奖补”方式,于下一年度进行奖励。上市融资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政策性、公益性、普惠性和生产研发等用途,原则上不得用于高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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