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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78期:第03版 劳权

公司老板承认拖欠工资但不出具欠条

员工用微信记录证明欠薪为何败诉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老板明明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承认拖欠工资,为何法院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直到法院正式宣判,方女士、赵女士还没弄清楚自己讨薪失败的原因。以下案例评析说中了其中的要害,同时告知职工维权时应当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

【案例1 】微信作证,应当明确双方身份

方女士离职时,老板黎先生虽口头上认可欠薪但没有出具字据。3 个月后,方女士通过微信向黎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请你在本月底之前,将1 2 4 0 0 元欠薪付给我。”黎先生当即回复:“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后,黎先生没有兑付欠薪,方女士遂以微信截屏为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庭审中,黎先生矢口否认自己欠薪的事实,辩称方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不是他。因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裁决驳回方女士的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与之对应,在黎先生否认其本人是方女士微信聊天中的“对方”的情况下,方女士要想使自己的主张成立,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就是黎先生。否则,方女士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 】微信作证,内容不得剪接删改

由于老板肖先生欠薪又拒绝出具欠薪条,赵女士在双方僵持半个月后向肖先生发了一条微信短信:“因家中急需用钱,请你在半个月内将9 0 0 0 元欠薪付给我。”肖先生回复称有困难,要求推迟三个月。赵女士不同意,质问肖先生到底付不付?肖先生最后回复:“我不是已经?”

不料,赵女士不小心删去了中间的内容,只剩下其最初的要求和肖先生这句最后且不完整的回话。当赵女士以微信聊天记录为凭提起诉讼时,肖先生解释称:他回复的话是反问,意思是他已经付清欠薪。

【点评】

微信信息作为视听资料一类的证据,因为存在容易剪接、删改的特性,所以,对其效力的认定,必须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微信聊天记录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或收到的短信是否仍在微信中。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确保待证事实真实可靠。

本案中,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删改,无法反映双方就欠薪问题聊天的全过程,亦不能证明肖先生承认欠薪的事实。更何况肖先生最后回复的是“我不是已经?”且其对这句话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因此,赵女士想单凭微信信息胜诉存在证据上欠缺。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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