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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0期:第01版 首版

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气温40℃以上停止安排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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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独萍 何伟)近日,陕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家联合会和省工商业联合会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等露天岗位工作劳动者带来的危害,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 0 ℃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 7 ℃以上、4 0 ℃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气温最高时段3 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 5 ℃以上、3 7 ℃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同时,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 月1 5 日至9 月1 5 日(陕北地区为6 月1 5 日至8 月1 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 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 0 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 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 3 ℃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 5 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 月1 日至9 月3 0 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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