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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38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印发

实习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实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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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郝佳伟)2022年12月3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明确实习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实习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推动扩大学生实习保险制度覆盖面,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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