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主动请辞 单位能否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百事通先生:
我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后,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决定解除与公司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虽表示同意,但以我主动请辞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苗丽丽
苗丽丽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于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只有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时,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合同期满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因此,公司不能以是你主动请辞为由,拒绝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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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后,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决定解除与公司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虽表示同意,但以我主动请辞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苗丽丽
苗丽丽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于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只有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时,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合同期满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因此,公司不能以是你主动请辞为由,拒绝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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