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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74期:第03版 劳权

家属放弃治疗后劳动者死亡影响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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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一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某月9日晚,刘某同事来接班时发现其坐在椅子上,头侧一边趴在监控台上,双臂垂直向下,于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抢救。同月11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刘某的死亡时间为21时37分,直接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

2022年5月,由刘某家属申请,广东省韶关市人社局受理并就当晚事件发生经过、相关细节向有关人员作调查笔录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该次事故伤害视同工伤。次月,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某月9日晚,刘某在值班时被人发现倒在监控室,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11日21时37分死亡,该事实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形。人社局认定刘某的该次事故伤害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至于该公司提出的刘某家属放弃治疗,不应当认定刘某在48小时死亡的意见,法院认为刘某在抢救期间出现神志不清、昏迷等情况,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治疗结果为无效。医疗机构已经通知刘某家属抢救渺茫性的前提下,在没有证据证实家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不影响刘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综上,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经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明确视同工伤的要素。刘某家属与用人单位对于刘某当天确实在上班,且是在交班过程中发现异常被送往医院的事实无争议,也就是说,家属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要素没有异议。

争议的问题在于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影响刘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对于该问题,从客观上来说,刘某在抢救期间生命体征微弱,且主治医师也陈述病人抢救意义不大;从主观上来看,刘某家属结合刘某抢救期间的情况,作出放弃治疗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不影响刘某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据《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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