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被诊断为职业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依法请求民事赔偿,但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作为工伤赔偿的补充,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即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的,不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有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公司铸造车间的职工,在该公司工作时间长达26年多。2020年6月11日,赵某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重度噪声聋。此后,赵某被认定为工伤,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劳动功能障碍。
事后,赵某得到工伤保险支付的104914.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赵某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赵某向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被拒绝。随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余万元。
某公司表示,公司依法为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赵某已被认定为工伤,且享受了相关保险待遇。根据法律的规定,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普通民事赔偿两者不可以兼得。赵某要求的赔偿项目属于民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兼得。此外,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属于相同项目,根据损失填补原则,不能重复计算。赵某无权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因其患有职业病要求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此外,法院认为,职业病病人在得到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以外的赔偿,属于劳动纠纷,赵某没通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赵某认为,一审裁定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把职业病工伤与普通工伤混为一谈,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非排斥劳动者首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获得工伤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了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该规定并未排除对于工伤待遇不足以弥补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民事赔偿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罹患职业病。
一般工伤对身体的伤害是显见的、一次性的、部分是可以治愈的,对此种伤害的补偿也相对容易确定。但职业病往往不易发现,具有较长潜伏期,一经罹患,则持续加重不可逆转且终身不愈。
现实生活中,一些职业病病人往往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工伤保险所能支付的待遇,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病所受到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病病人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赵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获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其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本质上相同,应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赵某尚有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赔偿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主张。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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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被诊断为职业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依法请求民事赔偿,但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作为工伤赔偿的补充,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即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的,不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有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公司铸造车间的职工,在该公司工作时间长达26年多。2020年6月11日,赵某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重度噪声聋。此后,赵某被认定为工伤,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劳动功能障碍。
事后,赵某得到工伤保险支付的104914.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赵某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赵某向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被拒绝。随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余万元。
某公司表示,公司依法为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赵某已被认定为工伤,且享受了相关保险待遇。根据法律的规定,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普通民事赔偿两者不可以兼得。赵某要求的赔偿项目属于民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兼得。此外,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属于相同项目,根据损失填补原则,不能重复计算。赵某无权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因其患有职业病要求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此外,法院认为,职业病病人在得到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以外的赔偿,属于劳动纠纷,赵某没通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赵某认为,一审裁定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把职业病工伤与普通工伤混为一谈,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非排斥劳动者首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获得工伤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了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该规定并未排除对于工伤待遇不足以弥补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民事赔偿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罹患职业病。
一般工伤对身体的伤害是显见的、一次性的、部分是可以治愈的,对此种伤害的补偿也相对容易确定。但职业病往往不易发现,具有较长潜伏期,一经罹患,则持续加重不可逆转且终身不愈。
现实生活中,一些职业病病人往往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工伤保险所能支付的待遇,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病所受到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病病人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赵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获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其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本质上相同,应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赵某尚有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赔偿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主张。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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