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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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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郝佳伟)3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后,全国首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包括了总则、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和问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五十四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了监督方式、完善了报告制度、改进了审议工作、加强了整改问责,对深入开展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并细化明确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同时建立了政府整改和问责清单、人大常委会督办清单制度,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等。

《条例》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反相关制度的责任后果,通过法律责任追究能够倒逼人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强化问责和严格法律责任,更好促进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依法依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切实提高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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