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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6期:第03版 劳权

员工“即辞即走”公司能扣一个月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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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曾先生2021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另外还约定:曾先生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否则公司有权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年10月31日,曾先生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从11月1日起,曾先生未再出勤。

当曾先生向公司追要10月份工资时,遭到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曾先生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1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曾先生支付10月份工资5000元。

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曾先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需扣除一个月工资,其性质不属于“代通知金”,而是违约金,该约定违反劳动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专家解读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谢炳城表示:“‘代通知金’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员工即使是‘即辞即走’,只要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不得主张员工赔偿。是否造成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不能举证的,员工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谢炳城说。□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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