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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9期:第03版 劳权

骑手借他人账号跑单出车祸算工伤吗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外卖骑手入职时未成年,借用他人账号跑单,送餐途中意外受伤,想要通过工伤认定获得相应赔偿,但其就职的公司却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小哥该如何维权?他与公司之间到底是何种用工关系?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外卖员借用他人账号跑单

平台不认可双方劳动关系

“我的右腿做手术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9级,至今对生活都有影响。”小王(化名)于2021年8月12日受伤,当时他骑电动车送外卖,经过东莞市虎门镇一个路口时,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小王受伤后,随即联系刘某文,刘某文遂安排同事送小王到医院诊治。

而刘某文的身份,还要从外卖平台说起。据了解,东莞可某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是某外卖平台东莞部分区域的平台代理商,可某可信物流有限公司又把外卖配送业务发包给河南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河南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骑手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而刘某文就是河南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虎门站点的负责人。

除了用工关系复杂,小王从事外卖骑手的过程也相当复杂。据了解,小王出生于2003年8月28日,在2021年7月9日应聘时未满18周岁。按照小王的说法,当时他找到刘某文,刘某文称小王年龄不够,无法正常注册外卖骑手账号。于是,刘某文找到另一位骑手孙某锋,将其账号给小王使用,并嘱咐小王对外保密。孙某锋在平台刷脸上线后,由小王代替孙某锋跑单。

“住院的时候,我打电话给刘某文,想提前预支工资,刘某文说可以,但要通过孙某锋转钱。”小王说,事故发生后,孙某锋给他转了5000元,但在随后的联系中,刘某文撇清了双方关系,不承认小王是公司的员工。

为了维权,小王将外卖平台代理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外卖平台代理商将配送业务承包给了其他公司,用工关系错综复杂。而小王做骑手时不满18周岁,用的是其他骑手的注册账号,对于为什么能借用他人账号跑单,双方说法截然不同。法院一审认定小王与外卖平台代理商不构成劳动关系,小王不服,遂提起上诉。

法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平台一次性支付五万元

为了弄清楚当事各方关系,二审主审法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何飞和同事对案涉各方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法官到案涉外卖站点找到刘某文,但刘某文声称压根不认识小王。在法官不断追问下,刘某文又改口称,虽然不认识小王,但在其受伤后,出于人道主义让人把他送到医院。刘某文一口咬定,当时他明确拒绝聘用小王,对于小王借用孙某锋账号送外卖一事,他并不知情,“个人借用账号跑单,我们无权查证。”刘某文说。

另外,事故发生后,撞伤小王的电动车驾驶员逃离现场,虎门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据民警介绍,他们通过向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已经为小王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800多元。

同时,法院曾向河南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调查函,了解刘某文、孙某锋等人是否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收到回复。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称,未查询到刘某文、孙某锋等人在东莞可某可信物流有限公司的参保记录。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小王进行了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

庭审中,法官称平台有为外卖骑手孙某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小王在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平台通过孙某锋发放,可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刘某文承认东莞可某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虎门站点的租金,也可证明小王和平台的劳动关系。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官与当事各方多次沟通,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东莞可某可信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小王5万元。□王艳


法官建议

规范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管理

本案中,为何一定要确认小王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何飞称,一方面,本案中,交通肇事方逃逸,未能查获,决定了小王无法通过侵权之诉来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小王是借用他人账号跑单,意味着小王也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小王只能寄希望于向平台企业主张工伤待遇损失赔偿责任,但前提和基础是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并经社保机关认定为工伤。平台企业拒不配合,小王只好走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新就业形态用工管理方式比较复杂,平台用工关系往往涉及平台、代理商、劳务外包商等多个主体,劳动管理权限分散,一旦发生纠纷,维权难度很大。何飞结合本案,建议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引导平台企业与骑手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完善骑手身份认证与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送站点的监督、管理。同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放宽救助条件,将救助范围从医疗费扩大至其它项目。另外,积极发挥社会慈善组织的“扶危济困”功能,传递社会关爱,共同促进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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