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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76期:第03版 劳权

企业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降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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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擅自变更薪资计算方式。劳动者确认工作量后,能否视为同意降低薪酬发放标准?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2020年3月,王某入职某燃气便民服务部担任送气工,双方约定薪酬模式为底薪+话费补贴+提成,提成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后某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困难,为降低运营成本,决定取消王某每月的底薪和话费补贴,双方通过微信核对了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送气量。

王某对此不满,于2021年1月14日离职,并以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申请,某燃气便民服务部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燃气便民服务部向王某支付工资15398.1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695元。某燃气便民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权利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

法官表示,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某燃气便民服务部确有通过微信向王某提出取消底薪和话费补贴,按送气量计算工资,但王某在与某燃气便民服务部核对送气量时表示的“没问题”“谢谢”等,不能视为王某同意变更工资标准,也无法证实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某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向王某计发底薪和话费补贴。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擅自降薪,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决定事关劳动者重大权益的事项时,一定要合理合法,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兼顾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在用人单位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时,在基本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也可对用人单位的决策予以谅解支持,助其渡过难关。

□林婷玉  池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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