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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0期:第03版 劳权

职工维权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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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葛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某新型建材公司,工作岗位为机修工。自2019年初,该公司一直拖欠葛某某工资。该员工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并提交了付款凭证。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葛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属实,判决该公司依法支付拖欠葛某某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葛某某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反映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实,故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提醒: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发生争议后双方往往选择协商解决,致使用人单位一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若遭遇类似情形,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投诉,也可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朱震宇  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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