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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3期:第02版 综合

海航不准超重空乘“上天” 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业内人士指出,体重限制对于刚入行的空乘或许问题不大,但对入行一定时间,尤其是经历了怀孕、生产等情况的女性空乘而言会带来更大的挑战。


今年6月初,海南航空向其客舱部的空中乘务员发布通知,对乘务员进行“关于专业化形象的筛查和管控提示”,其中明确对女性乘务员的体形、体重进行不同等级的管控,超出标准体重10%的女性乘务员或将面临“停飞减重”的处罚。

这一通知引来不小争议,在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对乘务员的体重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海航此举是否涉嫌职业歧视并违背劳动法?体重管理的噱头讨论度超过职业技能,是不是把空姐“模特化”?对体重的严格要求是健康管理还是林黛玉式的审美作祟?类似的讨论见诸社交媒体。

管控标准里的体重限制

根据6月4日海南航空客舱部发布的《关于专业化形象的筛查和管控提示》要求,女性乘务员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身高(厘米)-110=标准体重(公斤)”,体重超过该数值即为超重。

文件指出,公司会对超重人员进行分类管控:

超重数值在5%以下的女乘务员,将以月度为周期进行体重监控,避免组员体重持续上升。“待一月监控期满后,着制服赴乘务队进行当面复核,完成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

对于超重区间在5%-10%的女乘务员,工作细则规定,将给予乘务员30天自我减重期,并以周为单位进行监控。乘务队将在每一周期结束时对乘务员进行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若体重上涨并突破10%上限,则立即停飞。”

对于超重10%的女乘务员,公司则会要求立即停飞减重,乘务员所在的乘务中队将协助组员制定减重计划,并督促执行。

对于这一管控标准,文件中的相应解释称之为,“专业化形象是重要的直观的职业形象”“我们作为窗口单位,应是一道靓丽的名片”……

根据中国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空乘人员体重的限制性规定早已废止。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修订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对于空乘人员的体重等未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此前,早在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的《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 16408.4-1996)文件中,曾对空乘人员体重给出建议标准。其中,30岁以下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身高(厘米)-110]×10%;30岁以上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05]±[身高(厘米)-105]×10%。但在2001年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文件中,上述规定已被废止,此后新的标准规范中,均未对乘务员的体重出台限制性规定。

但在招聘阶段,多家航司仍对体重提出明确要求。就在争议文件出台前一个月,今年5月份,海南航空发布的空乘招聘公告要求女乘务员的体重标准为:[身高(厘米)-110]×90%~[身高(厘米)-110](公斤);男乘务员则为:[身高(厘米)-105]×90%~[身高(cm)-105](公斤)。

6月初海航所发布的新要求引发的争议点在于,这是在入职门槛要求之外,第一次明确对在职空乘人员提出体重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且是通过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来实现。

事实上,海南航空此次的文件要求不仅仅针对女性空乘人员,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该文件对男性空乘人员也有相关规定。“但女性在职业生涯中会面临怀孕、生产、哺乳等问题,对体重的限制性要求在女性身上影响更显著。各航司在入职门槛上对体重的限制性要求似乎已经是共识,但刚招聘的二十几岁的女孩子达到要求相对容易,而已经工作几年、十几年甚至更久的女性,对她们来讲,这种处罚性要求无疑是一个挑战。”

法律规范中的良性管理方式

“空乘不同于模特职业,体重与工作内容并无必然关联,其服务方式也不是以展示职业服装为目的。空乘职业主要的职责是在民航飞机上确保乘客旅途中的安全,并提供舒适的专业化服务,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后上岗,”北京权佑律师事务所林丽鸿律师认为,海航新出台的新规涉及职业歧视。

林丽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雇主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孕产状态、种族、血统、语言等原因进行职业歧视。“即便不以性别计,限制全体空乘人员,依然是不合法合规的,”林丽鸿补充,“根据《民航法》相关规定,不得歧视旅客或机组人员,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残疾等为由限制其权利。即使航空公司对所有空乘人员都限制体重,也需要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航空公司不能合理地证明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并且不能提供对体重限制的合理解释,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职业歧视。”

另外,从新规出台的时间看,“入职以后再去提要求,明显是不合法的”,林丽鸿表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附加与工作无关的条件,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如果航空公司限制乘务员体重的规定确实与工作无关,那么乘务员可以拒绝签署该合同。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的条款,也是无效的,空乘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海航内部知情人士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新规”称,“此举意在通过锚定参考目标,倡导健康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健康体态,而不是被动等待个别组员体形发生明显变化后影响安全服务工作。”

本刊记者通过官方电话,就此事多次致电海南航空营业部及公关部,截至发稿都未得到回应。

在受法条严格约束的理想状态下,林丽鸿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前提下,航空公司与空乘人员才可以自由约定,比如在入职时制定要求。但即便如此,此类要求仍需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前提。

在当前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空乘人员体重的限制性要求,林丽鸿从法律层面分析,即便在入职时提相应要求,也缺乏法律效力。无论在签署时是否自愿达成,相关规定也是无效的;即便入职时员工知晓这一规定,但在入职后因超重被辞退,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遇到相关问题需要维权,可以通过内部的工会组织,以工会组织的名义向集团反映,要求修订或废止相关规定;如果这一诉求无法满足,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这更多是在理想状态下只谈论法条,但现实往往错综复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能用法条全部框定解释的。”林丽鸿分享了她亲见的案例,北京有些法院年底结案工作繁重,法官熬夜加班、连轴转并不鲜见,包括劳动法、劳动仲裁相关部门,而他们所处理的正是类似案件。完全从法条角度出发,这似乎是某种悖论。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林丽鸿建议,用人单位想要实施的规范要求,要先看是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得看法律、行业规定、政策等要求,比如在此事中,对于体重是不是有必要要求,应听取员工代表大会等意见,征求作为劳动者一方的意见和建议。

推进新规的实施可以更多从晋升方面考量,而不是用处罚的方式。通过正向激励的方式,更符合良性的人员管理路径,而非负向处罚。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待遇,鼓励健康管理,但原本执行的待遇标准,不能单方进行限制或降低。

(据南方人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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