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职能设试用期“关卡”吗
百事通先生:
您好!
最近,我遇到一件喜中有忧的事,需要您给予解答。
多年前,我通过试用期,进入一家企业,经过多年努力和奋斗,前几天,续签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通知我,说我要升职了,将担任部门经理助理。为了对我进行考察,公司决定对我任命后,设立三个月的试用期,看我能不能通过考察这道关卡。看到我犹豫的样子,人事经理说,升职后进入新的岗位,就是新人,企业当然可以约定试用期,对我重新进行考察。请问,企业能不能就此再次设立试用期?
读者 欧宝
欧宝同志:
您好!
您所供职的企业重新设立试用期考察您的做法,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家用人单位已经对您约定过试用期,再次约定,显然就是违法的做法。在此,我们还需重申,无论劳动者是晋升、续签、调整岗位等,用人单位都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
那么,假设这家用人单位以前并没有与您约定过试用期,这次升职是首次约定,也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所谓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互相考察和适应的机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新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职工也可以借此机会考察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而要完成这样一个过程,合乎情理、符合社会大众逻辑的最佳时间,无疑就是入职之初。可以说,试用期就是为职工入职而设定的。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以前未与您约定试用期,借晋升机会约定,我们认为也是与法相悖的。而且,如果您升职后,万一无法“通关”,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为由,直接解除您的劳动合同,而只能以您不能胜任工作,且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以作为代通金,当然,经济补偿金也是要支付的。□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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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您好!
最近,我遇到一件喜中有忧的事,需要您给予解答。
多年前,我通过试用期,进入一家企业,经过多年努力和奋斗,前几天,续签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通知我,说我要升职了,将担任部门经理助理。为了对我进行考察,公司决定对我任命后,设立三个月的试用期,看我能不能通过考察这道关卡。看到我犹豫的样子,人事经理说,升职后进入新的岗位,就是新人,企业当然可以约定试用期,对我重新进行考察。请问,企业能不能就此再次设立试用期?
读者 欧宝
欧宝同志:
您好!
您所供职的企业重新设立试用期考察您的做法,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家用人单位已经对您约定过试用期,再次约定,显然就是违法的做法。在此,我们还需重申,无论劳动者是晋升、续签、调整岗位等,用人单位都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
那么,假设这家用人单位以前并没有与您约定过试用期,这次升职是首次约定,也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所谓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互相考察和适应的机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新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职工也可以借此机会考察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而要完成这样一个过程,合乎情理、符合社会大众逻辑的最佳时间,无疑就是入职之初。可以说,试用期就是为职工入职而设定的。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以前未与您约定试用期,借晋升机会约定,我们认为也是与法相悖的。而且,如果您升职后,万一无法“通关”,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为由,直接解除您的劳动合同,而只能以您不能胜任工作,且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以作为代通金,当然,经济补偿金也是要支付的。□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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