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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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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用人单位:

我省已进入盛夏酷暑季节,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2012〕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二、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三、要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七、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八、及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程序商定。

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关心关爱职工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努力,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携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陕西省总工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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