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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37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对野生动物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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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省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适时调整。

《办法》分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法》规定,每年九月为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六月六日为放鱼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并将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常态化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评估,建立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办法》明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繁育许可、禁食范围、经营限制、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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