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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50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

对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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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郭蓉)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到,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控,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

意见提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区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搬迁对象精准识别要坚持“技术认定、政府引导、应搬尽搬”的原则,由县级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按照“户主申请、村委评议公示、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县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省抽检”履行搬迁对象确定程序,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按照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搬迁紧迫程度和搬迁时序确定实施对象,优先对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域的群众实施搬迁。

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货币化等安置方式。

加强对新建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安全性评估,按照“四避开、四靠近”(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原则选址,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对需要跨行政区域搬迁安置的,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实施。

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控,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对确有看护房需求的搬迁群众,在确保安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通过改造安全区域住房、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按照“单层建筑、每户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提供过渡性看护房。看护房仅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搬迁群众只享有使用权。

新建集中安置点楼房化安置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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