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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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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苏怡)笔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对《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处置办法》)进行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据悉,2017年出台的《实施办法》《处置办法》对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财政和国有资产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责边界不够明确,交叉管理、双头管理给其他部门和单位带来困扰;国有资产配置规则不够健全,配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专用资产缺乏配置标准。二是一些部门单位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时对存量资产状况统筹盘活力度不够,导致资产“一边新增、一边闲置”;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产权属登记等问题亟须通过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三是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发现较多房产管理、车辆管理方面的短板。四是新的资产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应用,在管理流程、管理要素和控制规则上与原有制度存在差异。

新制度主要亮点:一是明确工作职责,理顺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权责;二是覆盖全链条,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强化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的紧密衔接;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初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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