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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十二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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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近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八条。

《条例》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支出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条例》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考核。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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