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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63期:第03版 劳权

女性产假岂可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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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是:2016年3月,陈某某入职某旅游地产公司从事文秘工作。2021年10月,因预产期临近,陈某某向公司请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告知其只批准2个月产假,要求提前返岗,陈某某拒绝。2022年1月起,公司停发其工资,以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停缴社保,拒绝支付赔偿金及产假工资。法院认为陈某某依法享有158天产假,拒绝在产假期间返岗并未违法,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158天产假工资。

现实中,一些企业以各种方式限制或剥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缩短女性产假天数就是较普遍且典型的现象。殊不知,这种做法既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企业社会责任,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让人欣慰的是,报道中的女职工敢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通过裁判方式有力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的生育权是其一项重要权利,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劳动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

尊重和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政府、社会、企业的共同责任。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理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歧视、不排挤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不随意缩短产假。另一方面,作为监管部门,务必加强监督,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歧视、限制女职工的各种或明或暗的条条框框,同时鼓励、帮助女职工依法维护权益。□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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