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提高准入门槛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新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提出了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举措,并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提高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推进有序竞争
《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在谈及为何提高出资比例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看,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更好地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牌照更“值钱”,竞争更有序,监管要求更高更严,新规或将利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
回顾行业发展历程,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基本指引。
业内人士认为,消费金融业务长期以传统银行为主,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后逐渐形成以传统银行为中心,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小贷公司为补充的消费金融业务格局。经过十余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水平、业务模式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难以满足对其监管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在董希淼看来,《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能够助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
优化业务范围
加强公司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了“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正式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整体流动性水平,对于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办法》强调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明确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要趋势。记者注意到,《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办法》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办法》明确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伴随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持牌金融机构大量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传统业务,加剧了机构层面与金融消费者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业内人士表示,之前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到的消费金融合作场景多为线下渠道,暴露出一些问题,消费金融机构近年来开展了线上化转型,此举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推动消费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金融机构也应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数字消费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普惠化。”董希淼说。
新华社记者 张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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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提出了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举措,并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提高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推进有序竞争
《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在谈及为何提高出资比例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看,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更好地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牌照更“值钱”,竞争更有序,监管要求更高更严,新规或将利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
回顾行业发展历程,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基本指引。
业内人士认为,消费金融业务长期以传统银行为主,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后逐渐形成以传统银行为中心,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小贷公司为补充的消费金融业务格局。经过十余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水平、业务模式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难以满足对其监管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在董希淼看来,《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能够助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
优化业务范围
加强公司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了“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正式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整体流动性水平,对于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办法》强调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明确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要趋势。记者注意到,《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办法》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办法》明确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伴随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持牌金融机构大量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传统业务,加剧了机构层面与金融消费者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业内人士表示,之前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到的消费金融合作场景多为线下渠道,暴露出一些问题,消费金融机构近年来开展了线上化转型,此举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推动消费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金融机构也应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数字消费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普惠化。”董希淼说。
新华社记者 张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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