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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59期:第03版 劳权

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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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马如花,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

2020年11月23日,马如花受伤,自此再未给公司提供劳动。2021年7月6日,马如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马如花于2020年5月20日到公司提供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马如花的报酬由公司支付。因此,应认定马如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随即申请高院再审。高院认为,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2023年3月30日,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马如花与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网友声音

此案例一经曝光,便迅速在网络平台引起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法院判定马如花和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白纸黑字写着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就终止。”

有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方面工作的网友跟帖表示,超龄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是所有HR都很头疼的一个问题,希望司法判决方面能够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劳动关系涉及的不是单独的法条,而是涉及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赔偿,以及医疗、工伤甚至养老等方方面面。”

还有网友指出,员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保,但是出现工伤等情况又要对单位追责,这样会导致没有企业敢用超龄的人员,这群人的再就业也会是一个问题。

也有网友结合现实情况表示,有很多到了退休年龄但依然在从事保安保洁之类工作的人,希望保障其权益的相关法律能够不断完善。

专家观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也就难以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本案中,高等法院审理认为,判定双方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从案件事实来看,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当退休;

2.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从法律精神和社会效果来看,因马如花到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如确立劳动关系,公司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故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亦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朱兰英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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