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4月26日起施行
保障职务发明创造等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4月26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持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创新、创造和创作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突出创新价值导向,将本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运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职称。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优惠。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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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持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创新、创造和创作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突出创新价值导向,将本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运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职称。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优惠。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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