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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

工资拿多少,劳资双方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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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秦骥 杨波)为了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

工资协商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职工利益,为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对不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予以处罚。对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七条明确:“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

条例的重点在于平等协商。为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企业方不得采取限制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职工方不得采取限制企业方协商代表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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