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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联合省人社厅等部门发文要求

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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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6月12日,省总工会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充分认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健全极端高温天气应急管理措施,特别是抓实抓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指导规范用人单位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

通知明确,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要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严格落实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待遇

通知强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引导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持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人社工作进园区”,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处置,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在高温天气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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