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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48期:第02版 综合

围绕近年来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正当防卫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和动物伤害他人作出新规定,请看——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四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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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围绕近年来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制止行为的规定;完善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增加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等。

看点一:让制止不法侵害更有底气

近年来,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深入人心。

有专家指出,在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应厘清法律责任,促使执法机关敢于认定、善于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出现在双方冲突中,简单认定为“互殴”,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从而弘扬社会正气。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天昊表示:“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构建衔接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规范体系,为公民对抗不法侵害提供完备的法律规范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震慑不法分子,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看点二: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相衔接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引发对“犯罪低龄化”的广泛讨论。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细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进行分级干预矫治。有常委会委员等提出,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相关矫治教育措施做好衔接。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认为,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专门矫治教育中的职责,有助于促进专门矫治教育法治化运行。

看点三:拟增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其伤人的处罚规定

不少家庭都会饲养犬只作为陪伴,但有的人文明养犬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影响他人生活,甚至伤害他人。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民法典的规定强调造成后果的民事责任,此次将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意味着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有权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体现源头治理导向。

草案二审稿明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湛中乐认为,从警告、罚款到拘留,处罚力度逐步加大,这也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关键是要明确‘烈性犬’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目前全国多地多部门对“烈性犬”规定不一致,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对“烈性犬”进行科学合理的范围界定。

看点四:对表述不易界定、执法不易把握的予以修改完善

去年8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

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草案二审稿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

新华社记者  熊丰  冯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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