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3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处理重大疑难劳动违法案件时,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和听取其意见作了规定。同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县级以上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作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等内容。对县级以上总工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等作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下级工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困难或者涉及重大事项监督的,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帮助作了规定。同时,将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线索的调查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答复时间,由“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三十日”,缩短了工会调查和企业答复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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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处理重大疑难劳动违法案件时,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和听取其意见作了规定。同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县级以上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作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等内容。对县级以上总工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等作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下级工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困难或者涉及重大事项监督的,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帮助作了规定。同时,将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线索的调查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答复时间,由“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三十日”,缩短了工会调查和企业答复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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