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5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六章共四十八条,对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师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在气象灾害监测盲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场所、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重点林区、矿区、能源产业集聚区、农作物主产区等,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组织研发、推广新设备,定期更新升级老旧监测设施,保障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理机制。在暴雨(雪)、道路结冰、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决定停产、停工、停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还规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纳入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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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5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六章共四十八条,对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师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在气象灾害监测盲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场所、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重点林区、矿区、能源产业集聚区、农作物主产区等,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组织研发、推广新设备,定期更新升级老旧监测设施,保障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理机制。在暴雨(雪)、道路结冰、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决定停产、停工、停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还规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纳入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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