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劳务报酬被起诉,律师提醒——
口头约定有效 视为劳务合同
关键字:合同,劳务,视为,有效
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定包工头和装修工人口头约定劳务费的合同有效,判处包工头支付拖欠装修工人的劳务费26972元并支付利息。
案情:包工头拖欠劳务费被装修工起诉
家住万宁市的阿旺(化名)是一名装修工人,平日里主要从事砌墙、铺瓷砖等劳务作业。2023年2月,阿旺结识了在当地乡镇承接农村房屋建造的包工头阿俊(化名)。随后,阿俊承接了万宁某村房屋建造项目,雇佣阿旺为其搬运建筑材料、砌墙、铺瓷砖等。因阿旺是第一次受雇于阿俊,他不好意思要求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两人仅口头约定每日按照300元劳务费进行结算。
完成该项目劳务作业后,阿旺和阿俊结算确认劳务报酬为33472元。2023年6月29日,阿俊向阿旺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上述事实。同日,阿俊还向阿旺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23年7月1日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23472元于2023年7月10日前付清。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阿俊向阿旺付款合计6500元,尚欠劳务费26972元。
之后,阿俊再没有向阿旺支付剩余劳务费,经阿旺多次追讨仍未付款。阿旺无奈之下,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法院认定口头合同有效须支付欠款和利息
万宁法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阿旺提交的欠条和保证书等证据,认为阿旺与阿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阿旺已按照双方约定向阿俊提供了劳务,则阿俊应当按照约定向阿旺支付报酬。但阿俊至今未向阿旺完全支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阿俊应向阿旺支付劳务费26972元。阿俊拖欠阿旺劳务报酬,未按照保证书中约定的期限付款,经阿旺多次催款仍拒不付款,造成利息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阿俊向阿旺支付劳务报酬26972元及利息。
律师提醒:口头劳务合同虽有效,但为避免纠纷最好订立书面形式合同
口头订立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笔者就此采访了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
符雯妃介绍,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是有效的,可以算作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尽管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只要双方就劳务关系达成了口头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这个口头约定就可以被视为有效合同。
符雯妃表示,尽管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合同可以提供更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进一步确认了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在这种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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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定包工头和装修工人口头约定劳务费的合同有效,判处包工头支付拖欠装修工人的劳务费26972元并支付利息。
案情:包工头拖欠劳务费被装修工起诉
家住万宁市的阿旺(化名)是一名装修工人,平日里主要从事砌墙、铺瓷砖等劳务作业。2023年2月,阿旺结识了在当地乡镇承接农村房屋建造的包工头阿俊(化名)。随后,阿俊承接了万宁某村房屋建造项目,雇佣阿旺为其搬运建筑材料、砌墙、铺瓷砖等。因阿旺是第一次受雇于阿俊,他不好意思要求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两人仅口头约定每日按照300元劳务费进行结算。
完成该项目劳务作业后,阿旺和阿俊结算确认劳务报酬为33472元。2023年6月29日,阿俊向阿旺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上述事实。同日,阿俊还向阿旺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23年7月1日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23472元于2023年7月10日前付清。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阿俊向阿旺付款合计6500元,尚欠劳务费26972元。
之后,阿俊再没有向阿旺支付剩余劳务费,经阿旺多次追讨仍未付款。阿旺无奈之下,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法院认定口头合同有效须支付欠款和利息
万宁法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阿旺提交的欠条和保证书等证据,认为阿旺与阿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阿旺已按照双方约定向阿俊提供了劳务,则阿俊应当按照约定向阿旺支付报酬。但阿俊至今未向阿旺完全支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阿俊应向阿旺支付劳务费26972元。阿俊拖欠阿旺劳务报酬,未按照保证书中约定的期限付款,经阿旺多次催款仍拒不付款,造成利息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阿俊向阿旺支付劳务报酬26972元及利息。
律师提醒:口头劳务合同虽有效,但为避免纠纷最好订立书面形式合同
口头订立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笔者就此采访了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
符雯妃介绍,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是有效的,可以算作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尽管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只要双方就劳务关系达成了口头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这个口头约定就可以被视为有效合同。
符雯妃表示,尽管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合同可以提供更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进一步确认了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在这种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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