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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1期:第04版 评论

运用能动司法回应劳动权益保障新需求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娄宇

日前,一则“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例中,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为公司推广产品,但未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公司以未经审批的加班系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出具了公司高管为加班行为点赞的朋友圈截图,并辅之以加班时间明细表,要求认定加班。法院经审理认为,截图真实有效,且截图时间与加班时间明细表基本对应,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从年初“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到年尾“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案件,数字技术发展背景下的劳动争议话题一直备受关注。结合年初人社部、全总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新规,不难看出,数字时代劳动争议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劳动权益保障也产生了新需求。诞生于工业时代的劳动法律面临着诸多挑战。无论是在实体规则领域,还是在审判程序领域,都需要司法机关以人为本,突破陈旧的法律条文来解决新问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宗旨灵活适用法律。这种主动、积极司法的方式被称为能动司法,具有在法律解释中探求立法者原意、追求实质正义、面对现实等特征。我们正处于一个深受数字技术影响的大变革时代,劳动领域的新问题同样层出不穷,运用能动司法回应新需求正当其时。

首先,在法律解释中探求立法者原意。随着时代不断发展进步,一些法律会出现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然而,立法者虽然无法预见未来发生的事情,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基本价值目标是不变的,适用旧法律解决新问题时需要遵循立法者的原意,而非法律自身的客观意义和目的。比如,劳动法立法者希望通过对工作定岗定量实现工资的公平发放,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超出定额的工作予以额外补偿,这就是加班制度的立法者原意。但是劳动者拥有人身自由,可以自备工具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之外安排工作,从而突破了加班的协议性质,演变成个人行为,因此法律上认定加班的要素包括“在休息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开展工作”四项。但第二项要素是基于传统的线下“面对面”劳动管理方式提出的,在社交软件发达的数字时代,单位可以轻而易举地线上安排工作,要求劳动者随时随地完成任务。法院在“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中即突破了客观的规则体系,将“明显占用工作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作为关键判断要素,为当下频繁发生的“线上加班”“隐形加班”等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发挥了能动司法的作用。

其次,追求实质正义。“劳弱资强”是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判断,对劳动者施以倾斜性保护是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新技术只是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以及劳动指挥管理方式,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并无实质性改变,且在自动化决策、算法派单、智能监控、远程办公等技术的加持下,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控制更加多元,对单位的经济依赖性也更强。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将实质正义贯彻到审判实务中,在个案中对争议双方的经济地位进行充分评估,以中立者的态度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愿。在“朋友圈点赞案”中,企业高管对劳动者加班行为的默许和赞赏已经能够解读出单位的本意,再加之劳动者提供的统计明细表作为佐证,法院不再拘泥于加班的事先审批制度,创造性地将事后同意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加班合意,很好地发挥了能动司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

另外,面对现实。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着眼于现实,尤其是在新的生产技术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新的、实质性变革的情形下,司法机关需要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而非过度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此外,调解、仲裁、诉讼并存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的一大特点,诉调对接和全流程调解服务是我国近年来在程序机制方面取得的重要经验。平台用工颠覆了工业时代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的“二分格局”,但是新型劳动关系的性质如何以及对应哪些劳动权益尚无立法规定,当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则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特点优势,避免新业态劳动争议过早进入法院诉讼领域,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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