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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3期:第02版 综合

榆林对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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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志东  刘浩波)日前,《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明确提出对榆林市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道路通行规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的1.5米范围内行驶。

《办法》明确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规范。具体包括: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给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实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

此外,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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