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1.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认真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医疗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各级工会联合人社、妇联等部门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通过自我评估和上级抽查结合的形式,检查内容涵盖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禁忌工种、延时加班、特殊劳动保护、产假待遇落实、“四期”保护、招录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员工管理制度等方面,构建安全、平等、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
5.积极创造女性友好型工作氛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关爱室、母婴关爱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6.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7.严禁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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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用人单位:
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1.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认真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医疗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各级工会联合人社、妇联等部门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通过自我评估和上级抽查结合的形式,检查内容涵盖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禁忌工种、延时加班、特殊劳动保护、产假待遇落实、“四期”保护、招录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员工管理制度等方面,构建安全、平等、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
5.积极创造女性友好型工作氛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关爱室、母婴关爱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6.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7.严禁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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