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牟影影)日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从预收费基本规则、预收费及退费管理、存款账户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租金”“买断床位”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采用按月缴费或预收费两种方式,鼓励使用按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收取押金不得超过1万元/人。
《办法》明确,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监管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除外。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缴费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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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租金”“买断床位”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采用按月缴费或预收费两种方式,鼓励使用按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收取押金不得超过1万元/人。
《办法》明确,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监管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除外。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缴费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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