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徐鹏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兼具金融属性和人情纽带,易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尤其是在借贷关系产生时,双方有时会忽视留存相关证据,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留下隐患。那么,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是否应该认定此借贷关系成立?近日,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8月,薛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孟某转账共计10万元,附言为“往来款”。2023年10月9日,薛某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一份,委托该公司向孟某转款10万元。2023年11月,薛某向被告孟某转账5万元,该转账未附转账用途。薛某认为自己分三次向孟某转账表明双方借款事实成立,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孟某应将上述25万元借款全额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薛某遂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几番寻找孟某并发出开庭传票,开庭前还多次电话沟通,但孟某最终未参加庭审。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委托支付函仅能证明原告薛某向被告孟某转款的事实,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的流动,不能证明该笔动账系借款、还款、投资还是其他业务往来,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标注为“往来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尤其在被告孟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原告薛某认为,其提交转账凭证后,已经完成了对借贷事实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庭应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该主张片面地将转账凭证认定为借贷事实成立的唯一要件,这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司法实践,法院仅仅以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显然不符合证据证明标准。
最终,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薛某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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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兼具金融属性和人情纽带,易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尤其是在借贷关系产生时,双方有时会忽视留存相关证据,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留下隐患。那么,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是否应该认定此借贷关系成立?近日,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8月,薛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孟某转账共计10万元,附言为“往来款”。2023年10月9日,薛某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一份,委托该公司向孟某转款10万元。2023年11月,薛某向被告孟某转账5万元,该转账未附转账用途。薛某认为自己分三次向孟某转账表明双方借款事实成立,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孟某应将上述25万元借款全额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薛某遂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几番寻找孟某并发出开庭传票,开庭前还多次电话沟通,但孟某最终未参加庭审。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委托支付函仅能证明原告薛某向被告孟某转款的事实,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的流动,不能证明该笔动账系借款、还款、投资还是其他业务往来,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标注为“往来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尤其在被告孟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原告薛某认为,其提交转账凭证后,已经完成了对借贷事实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庭应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该主张片面地将转账凭证认定为借贷事实成立的唯一要件,这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司法实践,法院仅仅以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显然不符合证据证明标准。
最终,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薛某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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