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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建筑施工安责险新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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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牟影影)6月26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从投保、承保、开展业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发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

通知明确,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对于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安责险业务范围,且需满足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有充足的偿付能力,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等相关要求。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此外,保险机构按照不高于建筑施工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0%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保险机构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据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0〕177号)、《关于确定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通知》(陕建发〔2020〕214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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