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第9095期:第03版 法治

离婚房产赠子女,为何同约不同果

法官:未载入调解书的房产赠与约定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郝佳伟

本是承载着父母对子女满满爱意的房产赠与承诺,最终却演变成法庭上的激烈交锋。近日,西安市莲湖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因离婚时房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同样的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却因不同情形走向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6月25日,记者采访了本案法官张敏,了解来龙去脉。

张某与李某曾是一对夫妻,2023年2月26日,两人自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将张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张小某。然而,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7月1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离婚。

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可离婚后,张某却迟迟不肯协助张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小某将父母诉至西安市莲湖法院,请求他们协助办理过户。庭审现场,母亲李某表示愿意履行赠与协议,可父亲张某却以《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婚内离婚协议。在法院审理二人离婚案件时,他们既未将该协议提交法院审查,也未在调解书中载明房产赠与相关内容。这就意味着,双方实际上并未就房产赠与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赠与条款仅仅停留在“意向”阶段,不构成有效的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好在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

另一案中,刘某与郑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刘小某。本以为事情就此圆满,可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一直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成年后的刘小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母亲郑某与父亲刘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郑某与刘小某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刘某生前并没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愿,赠与合同成立且有效。刘小某起诉要求郑某与刘某的其他继承人履行赠与协议,于情于理于法都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也都没有上诉。

针对这两起案件,张敏特意提醒广大群众,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一定要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表达,并且要详细载入调解书。因为未载入调解书的房产赠与约定,并没有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旦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拒绝履行约定,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落空。

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这样的赠与约定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张敏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也明确指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