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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电网分时电价

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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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牟影影)7月23日,记者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我省发布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调整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包括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以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不含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时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分别为高峰时段为16:00-23:00,低谷时段为0:00-6:00、11:00-14:00,平段为6:00-11:00、14:00-16:00、23: 00-24:00。迎峰度夏(冬)期间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此外,对于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平段电价为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其中: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70%;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9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抽水蓄能容量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农业生产用电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即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目录销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础上上浮50%和下浮50%。

与此同时,为引导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即“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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